章程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章程
Stryker Corporation

本章程用于约束 Stryker Corporation(“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本章程的适当性进行一次审查和重估,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定的更改,以获批准。 本章程仅经董事会的赞成票表决,方可进行更改。

1. 组织

1.1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每年根据管理和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任命,并且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且每名董事均应经董事会确定其独立于本公司。 就董事在委员会任职本身而言,如果董事 (i) 直接或间接接受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咨询、顾问或其他补偿性费用(其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任何其他委员会成员获得的报酬除外),(ii) 是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公司,(iii) 与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直接或作为合伙人、或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联的组织的股东或高级职员,不仅从董事的立场确定,而且从可能与董事相关联的任何人或组织的立场确定)具有可能会影响其行使独立于管理层和本公司的权利的实质性关系;或 (iv) 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则或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规定的不时生效的、或董事会采用的任何其他独立要求,则董事不得视为具有独立性。

1.2 根据董事会在其业务判断中确定,所有委员会成员均应具备财务知识,且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应擅长财务/投资。 此外,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应具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的规则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

2. 会议

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所需举行会议,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 一年中,委员会应分别定期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举行会议,以讨论授权委员会关注的问题。 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委员会可将其任何职责授权给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每个小组委员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具体可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3.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是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 公司财务报表及其财务报告流程的完整性;
  • 本公司独立审计师的资格、独立性及绩效;
  • 本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的履行;
  • 公司遵守与财务报告、审计或会计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以及
  • 某些财务事项,包括审查公司的投资、股息和股票回购政策以及融资安排。

因此,委员会需负责维持委员会、董事会、独立审计师、本公司内部审计和合规监督人员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自由和开放式沟通。

4. 职责和流程

4.1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及审计和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并就此向董事会报告。 尽管委员会拥有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力,但委员会无义务计划或执行审计或确定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及其是否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 管理层负责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独立审计师负责审计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查未经审计的本公司中期财务报表。 委员会应采取合适行为,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合理的业务风险惯例以及合规和道德行为设定公司整体“基调”。

4.2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认为其政策和程序应保持灵活,以便对不断变化的条件和情况作出最佳反应。 下述内容为委员会的主要义务和职责,且仅作为指南,委员会可酌情对其进行补充。

4.3 与本公司独立审计师的关系

4.3.1 委员会应直接负责就提供编制或发布审计报告或执行其他审计、审查或证明服务的公司(此公司或此类公司应直接向委员会报告)的委任和雇佣负责并监督其工作,并负责确定本公司应为此类服务支付的报酬。

4.3.2 委员会应评估独立审计师的资格、业绩和独立性(收到独立审计师根据独立标准董事会第一号标准的要求提供的书面披露和信函(确认独立审计师关于公司独立于本公司的专业判断)后)并应与独立审计师一起讨论其独立性。

4.3.3 委员会应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将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的非审计服务除外);和,关于非审计服务,根据 SEC 规定的要求披露此类批准。 独立审计师不得执行法律或法规禁止的任何非审计服务。 独立审计师不得提供任何批准的非审计服务,但明确确定提供此类服务与保持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相容除外。 委员会可将预批准权授予一名委员会成员; 前提是预批准权授予任何委员会成员的决定必须在预定的下一次会议上提呈给全体委员。

4.3.4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获得和审核一次独立审计师的报告,该报告描述:

4.3.4.1 独立审计师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

4.3.4.2 独立审计师最近进行的内部质量控制审查或同业互查,或最近五年内,由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就独立审计师执行的一项或多项审计执行的任何查询或调查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和解决此类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以及

4.3.4.3 独立审计师与本公司之间的所有关系(以评估其独立性)。

4.3.5. 委员会应评估承担主要审计职责的独立审计师的合伙人,且评估时应考虑本公司管理层及其内部审计师的意见,并应确保此主要合伙人和审核合伙人至少每五年轮换一次。

4.3.6 委员会应为独立审计师的雇员和前雇员制定符合适用的 SEC 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明确的雇佣政策。

4.4 监督职责

4.4.1 委员会应与独立审计师讨论审计的整体范围和计划,包括人员配备的充足性及预估的费用。

4.4.2 委员会应与副总载和内部审计师一起讨论内部审计部门的责任、预算和人员配备、计划的内部审计范围及其中的任何重大变更,并审查内部审计部门发布的报告摘要及管理层对此类报告的响应和后续行动。

4.4.3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副总裁、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一起讨论会计和财务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此类控制措施的设计或运作存在的任何重大缺陷或严重弱点),以及就可能严重影响本公司财务报表的任何重大控制缺陷采取的特殊审计措施,和涉及在此类控制措施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

4.4.4 委员会应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审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对此做出的响应,包括限制活动范围或所需信息的使用,及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分歧。

4.4.5 委员会应解决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在财务报告方面存在的分歧。

4.4.6 委员会应接收独立审计师就下述内容提供的定期报告:本公司使用的关键会计政策和惯例,已与管理层讨论的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内的财务信息的替代处理方式,此替代处理方式使用的结果和独立审计师首选的处理方式。

4.4.7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本期审计产生的任何关键审计事项。

4.4.8 委员会应审查任何未调整分歧的任何管理层或内部控制信函或附件,及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任何其他重大书面交流。

4.4.9 委员会应就本公司收到的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和审计投诉的接收、保留和处理制定并维持程序。 委员会还应为本公司员工秘密、匿名提交问题制定并保持程序,以保护报告此类信息的员工。

4.4.10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监管与会计计划对本公司财务报表造成的潜在影响。

4.4.11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一起审查、讨论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本公司政策和惯例,包括网络安全方面的政策和实践以及规定本公司风险敞口评估和管理的准则和政策,以及管理层就评估、监控和控制此类风险敞口采取的措施。

4.4.12 委员会应审查本公司对于与财务报告、审计和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程序的遵守情况。 委员会应在每个委员会遵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职责范围内,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与治理和提名委员会进行协调,委员会负责遵守财务法律和法规(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会计),治理和提名委员会负责遵守非财务法律和法规。 委员会可依靠管理和提名委员会向其提供的报告、分析和建议。

4.5 定期声明和披露审查

4.5.1 委员会应在每个会计季度末和年末时审查管理层的财务报告披露控制和程序及内部控制证明,关于年末的管理层报告,应审查要求的管理层报告,及独立审计师就管理层的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提供的证明。

4.5.2 委员会应审查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对重大会计和财务报告问题及与本公司财务报表及其财务报告整体编制有关的判断所做的分析,包括关于本公司选择和应用的会计准则、主要会计政策和使用的惯例、表外财务结构及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的使用发生重大变更所做的分析。

4.5.3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审查并讨论有关收新闻发布收益的政策,以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收益指导。 此类审查可在通常情况下执行(包括审查将披露的信息类型和将提供的展示类型),而不必与每次收益发布或本公司提供收益指导的每种情况相关联。

4.5.4 委员会应讨论年度审计结果及公认审计准则要求独立审计师与委员会进行交流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适用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审计准则要求讨论的有关审计执行的事项。

4.5.5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和讨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管理层就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讨论和分析后的披露,并建议董事会将此类财务报表和披露纳入表格 10-K 中的本公司年度报告中(或在提交表格 10-K 中的年度报告之前向股东发放的年度报告中)。

4.5.6 委员会应按照 SEC 规则的要求编制其报告,以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委托书中。

4.5.7 委员会应讨论季度审计结果及根据公认审计准则要求独立审计师与委员会进行交流的任何其他事项。

4.5.8 委员会应在提交表格 10-Q 中的本公司每份季度报告之前,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和讨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管理层就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讨论和分析后的披露。

4.6 其他活动和财务事项

4.6.1 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保留(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或适当的任何法律、会计和其他顾问,为其提供建议和协助,包括有权自行批准相关费用和其他保留以及聘用条款。

4.6.2 委员会应监督本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政策》,并批准或不批准其中规定的交易。

4.6.3 委员会应与管理和提名委员会协商,至少每年对其履行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6.4 委员会应每年审查一次本公司关于美国和国际的各种员工储蓄和退休计划及本公司现金的周转储备投资和保障方面的投资政策。 此等审查应包括在国外持有的现金及将其调回国内存在的风险和风险领域(包括外汇、利率、投资和衍生工具)。

4.6.5 委员会应审查和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资本计划,并就超过首席执行官批准阈值、不在资本计划范围内的拟议资本支出采取行动。

4.6.6 委员会应就下述内容执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 本公司的股息政策和股息措施; (ii) 本公司的股份回购计划; 以及 (iii) 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及任何重大融资安排(包括债务或权益性证券及信贷协议)。

本章程由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批准。

 

 

 

薪酬与人力资本委员会

薪酬与人力资本委员会章程
Stryker Corporation

本章程用于约束 Stryker Corporation(“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人力资本委员会(“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本章程的适当性进行一次审查和重估,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定的更改,以获批准。 本章程仅经董事会的赞成票表决,方可进行更改。

1. 组织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根据管理和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每年进行委任,委员会至少应由两名董事组成,且每名董事必须是 (i)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则、董事会采取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要求和任何其他标准规定的独立董事,(ii)“非雇员董事”,该术语的定义参照《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6b-3 条(及其修订版)的定义。 董事会可酌情开除委员会成员。

2. 会议

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必要的次数开会,以履行其职责,并应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报告。 委员会可将其任何职责授权给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每个小组委员会应酌情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

3.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应是协助董事会履行有关高管薪酬的整体职责,包括本公司以权益为基础的计划管理和人力资本管理。

4. 职责和流程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认为其政策和程序应保持灵活,以便对不断变化的条件和情况作出最佳反应。 下述内容为委员会的主要义务和职责,且仅作为指南,委员会可酌情对其进行补充:

4.1 委员会每年应审查本公司的整体薪酬策略和理念,以及其高管人员福利计划,包括其退休计划,并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通过或建议董事会通过变更本公司的薪酬策略和理念,和/或现有行政福利和薪酬计划的新的或修订的内容。

4.2 委员会每年应按照《证券交易法》第 16 条审查和批准与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执行官(“执行官”)的薪酬相关的公司目标,根据确定的目标评估个人当年的绩效,并为 CEO 和其他执行官制定年度薪酬,包括薪水、红利目标和长期激励奖金的授予。 确定首席执行官薪酬的长期激励奖金时,委员会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绝对绩效,和类似公司相关的业绩、类似公司首席执行官的类似激励奖金价值及过去几年给予首席执行官的奖金。 公司目标和宗旨及首席执行官的年度薪酬应经董事会独立成员最终批准。 委员会还应就需经董事会批准的激励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3 委员会应不时审查董事会薪酬的标准和形式,并接收和审查与类似规模的其他公司和同业对照公司相关的董事会薪酬状况的报告。 委员会应在其认为合适时就董事会薪酬变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4 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雇佣(费用由公司承担)薪酬咨询公司及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法律和其他顾问,以协助其评估董事或高管人员薪酬,并有权终止与他们的合作,包括有权自行批准相关费用和保留期限。 选择薪酬顾问或任何其他外部顾问之前,并且在委员会不时认为合适时,委员会应考虑与此顾问的独立性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指定的下列因素:

(a) 雇佣该顾问的人员为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
    

(b) 本公司按照雇用顾问的人员的总收入的百分比付给该人员的费用金额;
    

(c) 雇佣顾问的人员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和程序;
    

(d) 顾问与委员会成员的任何业务或个人关系;
    

(e) 顾问所拥有的本公司任何股份; 以及
    

(f) 顾问或雇用顾问的人员与公司执行官之间的任何业务或个人关系。

第 4.4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1) 要求委员会按照顾问的建议执行或行事; 或 (2) 影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时进行判断的能力或义务。

关于向委员会提供建议的任何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委员会需要执行第 4.4 条 (a)-(f) 款概述的独立性评估,但是 (i) 内部法律顾问; 和 (ii) 其职责限于规则 S-K407(e)(3)(iii) 项规定的不得披露的下述活动的任何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除外: (1) 对不分范围、条款或操作的、有利于本公司执行官或董事的任何泛泛性的计划提供的咨询,且普遍适用于所有带薪雇员; 或 (2) 提供非为特定公司定制的信息,或基于非薪酬顾问制定的参数定制的信息,并且薪酬顾问未就此提供建议。

本第 4.4 条的内容不要求委员会选择的顾问是独立的。 仅要求委员会在选择或接受顾问的建议之前,考虑第 4.4(a)-(f) 款中列出的因素。

4.5 委员会应审查本公司以权益为基础的计划,并在其认为合适时向董事会提出更改建议。 关于授予此类计划规定的奖项和此类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应拥有任何此类计划条款规定授予董事委员会的所有权力。

4.6 委员会应审查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执行官可获得的津贴和其他个人利益,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更改建议。

4.7 委员会应审查本公司人力资本管理方面的战略和政策,并有权接收人力资本管理事项的报告。

4.8 委员会应制定年度 CEO 绩效审查制度,该制度首先应由独立董事会成员进行审查,然后由委员会主席和首席独立董事/非执行主席(若由同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和首席独立董事/非执行主席,则由该人与委员会指定的一名独立董事一起审查)与 CEO 一起审查。

4.9 委员会应审查本公司针对执行官和非雇员董事的持股准则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此类准则的遵守情况。

4.10 委员会应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拟纳入本公司年度委托书中的“薪酬讨论与分析(简称“CD&A”)章节,并根据此审查和讨论结果提供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规定所要求的报告,报告中应声明已完成审查,并建议将 CD&A 章节纳入委托书中。

4.11 委员会应审查与批准本公司指定的执行官(如本公司年度委托书所披露)的薪酬相关的不具约束力的咨询表决结果,并在有关本公司高管人员未来的薪酬计划决定中考虑该结果。

4.12 委员会应监督与公司高管薪酬理念、政策、惯例和计划相关的风险,并与管理层审查和讨论公司在评估和缓解此类风险方面的政策和惯例。

4.13 委员会应批准并审查公司有关激励薪酬追偿政策的实施。

4.14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对其绩效执行一次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有效运行。

本章程由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批准。

 

 

管理和提名委员会

管理和提名委员会章程
Stryker Corporation

本章程用于约束 Stryker Corporation(“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管理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的操作。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本章程的适当性进行一次审查和重估,并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定的更改,以获批准。 本章程仅经董事会的赞成票表决,方可进行更改。

1. 组织

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每年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任命,并且委员会应至少由两名董事组成,且每名董事均应经董事会确定其独立于本公司。 若董事 (i) 与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直属公司或作为合伙人、或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关联的组织的股东或高级职员,该身份不仅从董事的立场确定,而且从可能与董事相关联的组织的立场确定)具有可能会影响其独立于管理层和本公司行使其权利的实质性关系;或 (ii) 不符合适用法律、规则或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规定的任何其他独立性要求,则该董事不得视为具有独立性。 董事会还应任命一名委员会主席(以下简称为“主席”)。

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免去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2. 会议

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必要的次数开会,以履行其职责,并应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报告。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其任何职责授权给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每个小组委员会应由委员会认为合适的两名或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3. 目的

委员会的目的应是协助董事会履行有关下述内容的职责:

  • 本公司的管理惯例;
  • 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构成、职能和年度评估;
  • 本公司管理层的评估;
  • 在管理事项方面与股东的关系
  • 监督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与财务报告、审计或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除外,这些法律法规由审计委员会负责);
  • 监督监管事务/质量保证事务; 以及
  • 监督企业责任事务(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事务)。

4. 职责和流程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认为其政策和程序应保持灵活,以便对不断变化的条件和情况作出最佳反应。 下述内容为委员会的主要义务和职责,且仅作为指南,委员会可酌情对其进行补充:

4.1 管理惯例

4.1.1 委员会应监督与本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和惯例的发展与趋势,以及监督本公司对此作出的响应。

4.1.2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本公司的企业管理准则,并在必要或适当时向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4.1.3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个别董事就本公司管理提出的建议。

管理和提名委员会应监督确定并向董事会推荐公司首席执行官潜在候选人的流程,同时应考虑候选人的经验、对公司业务环境的理解、领导素质、知识、技能、专长、诚信及商界声誉等因素。

4.2 董事会及其委员会: 构成、职能和评估。

4.2.1 委员会应物色和确定有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包括填补董事会的新职位和空缺,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名单,供股东在每次年会上批准。 作为此流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应与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协商,并应考虑股东推荐的被提名人。 委员会应根据潜在被提名人的品格考虑其背景和名誉; 个人和职业诚信; 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和种族)、商业和金融经验和敏锐度; 医疗保健、公司合规或监管和政府事务方面的经验; 了解公司的业务和行业; 独立; 有能力为董事会做出贡献并加强董事会的实力,并在专业知识、观点和意见的多样性方面与其他董事形成互补; 以及拥有足够的时间和意愿履行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确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委员会致力于创建一个拥有各种技能、专业知识、观点和经验的人员的董事会。 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事,将在物色候选人的过程中努力积极地确定、聘任和提拨各种候选人,包括女性和少数民族候选人。 考虑是否推荐董事参加再选时,委员会应考虑其过去出席会议、参与董事会及其委员会活动及为此做出的贡献情况。

4.2.2 委员会应每年评估每位董事是否具备独立资格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2.3 委员会应特别考虑董事成为董事会成员时,其主要职业或业务关系发生任何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及在此种情况下是否适合继续担任董事会成员。

4.2.4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董事会的构成,以确保董事的背景、专业知识和其他特征符合本公司的战略方向。

4.2.5 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和监督董事继任计划,包括董事会关键领导职位(如董事会主席、首席独立董事和各委员会主席)的继任计划。

4.2.6 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保留(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和终止与用于确定董事候选人的任何猎头公司的合作,以及其认为适合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包括有权自行批准相关费用和其他保留以及聘用条款。 公司应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提供适当的资金,用于支付: (a) 对委员会聘用的任何猎头公司或顾问的补偿;以及 (b)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或适当的日常管理费用。

4.2.7 委员会应定期评估董事会的当前领导结构和董事会各委员会的结构和运作情况,并在合适时向董事会提出更改建议。

4.2.8 委员会应在与董事会主席协商后,向董事会推荐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包括填补委员会空缺的董事),同时考虑到在特定委员会任职所需的特殊技能、以往在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绩效以及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委员会应确保委员会成员符合适用法律、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规定或董事会通过的独立性资格及其他标准。

4.2.9 委员会应监督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年度评估。 委员会应确保评估程序包括董事会、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每位董事及其服务的每个委员会的有效性评估。

4.2.10 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对其绩效执行一次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有效运行。

4.2.11 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管理准则》中规定的公司强制辞职政策,就是否接受或拒绝董事辞职或在董事未能获得重选所需票数的情况下采取其他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2.12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可帮助董事履行其职责的继续教育计划的信息。 委员会将安排参加该计划的每位董事向董事会提供摘要报告,包括因该计划提出的任何具体建议。

4.3 在管理事项方面与股东的关系。

4.3.1 委员会应建立流程,让股东可以与董事会成员直接沟通。

4.3.2 委员会应负责审查本公司就股东提案做出的响应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将其纳入本公司的年度委托书中。

4.4 监督法规事务和质量保证、合规性、风险管理和企业责任事项。

4.4.1 法规事务和质量保证政策: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接收和审查一次来自一名或多名负责法规事务和质量保证问题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同)的报告,报告内容为公司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程序的状况,以及法规、合规、执行和其他相关问题的趋势,并且委员会在其认为合适时可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举行执行会议。

4.4.2 合规性: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一次或多次接收和审查一位或多位负责合规性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同)的报告,报告内容为公司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包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状况、管理层监督法律遵守情况的流程和程序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立法和法规发展情况,并且委员会在其认为合适时可在行政会议上会见此类高级管理人员。

4.4.3 风险管理: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接收和审查一名或多名负责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同)的报告,报告内容为本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理问题,并且委员会在其认为合适时可在行政会议上会见此类高级管理人员。

4.4.4 企业责任: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接收和审查本公司的企业责任指导委员会中一名或多名负责公司责任事项(包括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共同)的报告,并且委员会在其认为合适时可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举行执行会议。

4.4.5 委员会应在每个委员会遵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职责范围内,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遵守非财务法律和法规的状况,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遵守财务法律和法规(包括财务报告、审计和会计)。 委员会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审计委员会可能要求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报告、分析和建议。

4.4.6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其认为合适的任何问题。

本章程经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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